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2年 第17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511-2022,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10)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0月31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施工准备、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复、斜井与平硐施工、巷道施工、暗井和硐室施工、辅助工作、绿色施工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井筒检查孔完成时间,修订了立井井筒检查孔布置技术要求,规定了井筒检查孔数量,增加了斜井、平硐检查孔布置和数量技术要求;
    2.增加了立井井筒锁口施工一节;
    3.修改了立井使用溜灰管输送混凝土规定;
    4.修改了立井冻结法施工水文观测孔设计与施工技术要求;
    5.立井冻结法施工开挖具备条件中,增加了温度观测孔温度及冻结壁形成时间的规定;
    6.补充了掘进工作面应超前探放水的情况,增加了“三专两探”规定,增加了井下安装钻机探放水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的规定;
    7.删除了吊罐法施工暗井;
    8.新增了建井期间混合提升罐笼和箕斗运行规定;
    9.新增了临时改绞井下措施煤仓布置要求;
    10.将第11章作业环境及职业危害控制改为绿色施工。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煤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东路52号,邮政编码:056022)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平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肥城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西山金信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润鲁建筑材料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兖州集团济三煤矿
            唐山开滦建设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耀文 刘敏 瞿武 单益新 张祥彤 吕志江 吕广同 刘培年 代东生 马贵纯 李新勇 郭永富 孙银河 刘治强 李艮桥 臧培刚 贾振刚 左龙 王鹏越 宋培章 贾六亿 付万贵 赵怀东 阚文涛 宋旭斌 裴继承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胜利 蒲耀年 袁兆宽 陆鹏举 卢相忠 金鑫 白凤忠 胡忠新
条文说明
    《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GB/T 50511-202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10月31日以第17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1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煤第一建设公司,参编单位是中煤第五建设公司、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参加单位是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兖矿集团济三煤矿、唐山开滦建设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蒲耀年、马贵纯、李新勇、赵庭煜、孙启凯、张永城、陈文豹、刘玉峰、李功洲、吕广同、陈耀文、范聚朝、吕志江、郭永富、代东生、王玉沛、赵志福、李志清、耿瑞生、杨伟光、周玖功、孙银河。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煤矿建设行业多年的实践经验,吸纳成熟的新成果与新技术,同时参考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调研征求意见和工程试验,取得了重要的技术资料和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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